同舟共济战疫情⑪丨高志宏: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合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

发布者:王伟发布时间:2020-02-19浏览次数:1154

编者按: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学校党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全面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各单位根据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疫情防控。

“南航微理论”特开设“同舟共济战疫情”专栏,刊发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的评论员文章、心得体会等。本期特刊发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副院长高志宏的评论员文章,与大家分享。


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合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副院长 高志宏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武汉,蔓延全国,殃及全球,给鼠年春节蒙上了阴影。疫情已造成我国逾3.1万例感染,疑似感染逾2.6万例,死亡636例。如何有效防控疫情、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紧急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一、疫情防控是一次全民法治意识的大考

2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突如其来的疫情是一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也是一次全民守法意识和法治能力的大考。疫情不仅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也考验着包括高校师生在内的所有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防控疫情的基本依据,规定了政府、医疗机构、普通公民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权利义务。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启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江苏省在内的诸多省市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政府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作出了确认,为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今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治轨道。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有权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强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为了控制疫情蔓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的;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职务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挖断道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大力参与和全力配合。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如果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召集聚餐,导致多名参加聚餐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民守法是战胜疫情的基石,每位公民都是一道抗击疫情的“长城”,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法治思维就是公民定纷止争、攻坚克难最有力的武器。


四、师生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成为国际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从“武汉封城”到“全国动员”,各项防控工作已进入最为关键的时期。全校师生要强化政治意识、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大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潜伏期长、传播力强、防控难度大,全校师生要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学校部署。

二是强化法治意识,依法应对舆情。谣言比病毒更可怕!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我们不仅要尊重科学规律,更要遵守法治规则。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保护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三是强化纪律意识,配合防控工作。广大师生要从自我做起,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纪律要求和安排部署,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以科学的态度认识疫情、应对疫情,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常通风;减少外出,不去人群密集场所,不参加聚会聚餐,阻断疫情传播;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减少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发现疫情做到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和蔓延。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广大党员干部要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和做到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教育部门已下发延迟开学通知,全校师生要落实学校教学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创新,确保疫情期间教学效果。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为学生提供支持和指导。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携手同行、众志成城、群防群控,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